(2017)闽0425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训炜、严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训炜,严春兰,范训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531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廖世星,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珍,女,该联社职员。被告:范训炜,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严春兰,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范训强,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训炜、严春兰、范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089元,减半收取计3044.5元,由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成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