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国立涛与梅河口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立涛,梅河口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39号原告:国立涛,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秀玉,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国立涛诉被告梅河口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茂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