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兴荣与王传海、阚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荣,王传海,阚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574号原告:王兴荣,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传海,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阚松,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荣诉被告王传海、阚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兴荣负担。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