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庆朝诉郭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庆朝,郭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董庆朝,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郭照,男,1984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董庆朝与郭照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264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39528元,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费4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果,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