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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容、邹露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容,邹露军,邹露丝,伍太松,付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容,女,生于1966年9月20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邹露军,男,生于1987年9月14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邹露丝,男,生于1989年9月26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伍太松,男,生于1974年12月2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付义明,男,生于1958年5月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李容、邹露军、邹露丝与伍太松、付义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伍太松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容、邹露军、邹露丝经济损失31518元,被执行人付义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容、邹露军、邹露丝经济损失105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伍太松、付义明互负连带责任。经查,伍太松、付义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