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锦林与黄光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688号原告:黄锦林,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光海,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黄锦林与被告黄光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黄锦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锦林负担。审 判 员 邓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忆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