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执行向某1、向某2、田某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某1,向某2,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第36层。负责人:姜玉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向某1,男,2000年11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法定代理人向某2,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法定代理人田某,女,1981年4月1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向某2,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田某,女,1981年4月1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作出的(2015)秀法民初字第02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向某1、向某2、田某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登记信息,没有查控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1执1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鼎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