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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何志兰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37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志兰,女,1956年3月1日出生。何志兰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终6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教委)依据前述规定,向何志兰公开了相关会议纪要、学校义务教育服务范围责任书(以下简称学校责任书)等材料,所公开材料的内容与何志兰申请公开的同意清华附小只招收父母为清华大学本部事业编制教职工二代子女的信息具备对应性,且亦无证据证明海淀区教委公开信息不全面,故终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何志兰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何志兰以清华大学没管理清华附小等学校的国家授权、学校责任书违法等主张均与本案信息公开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何志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