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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3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秋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3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秋兰,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当丹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邢秋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金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272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