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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与廖宝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廖宝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356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振华路A129号铺位。法定代表人:何桂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昌运,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宝伦,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园,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宝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96000元以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于2015年1月开始因家庭原因迁移至佛山市南海区居住生活,因此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南海区,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从被告身份信息来看,被告户籍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廖宝伦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廖宝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廖宝伦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