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562号原告徐某甲,女,汉族。被告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承担。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友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