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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彩枝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王照彬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彩枝,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王照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7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彩枝,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法定代表人:杨韶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照彬,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再审申请人王彩枝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王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彩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邓高原审判员  闫成先审判员  许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