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晓梅等与金海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梅,刘福民,刘晓萍,刘炳仁,金海子,高美兰,高永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930号原告:刘晓梅,女,住址:敦化市。原告:刘福民,男,住址:敦化市。原告:刘晓萍,女,住址:敦化市。原告:刘炳仁,男,住址:敦化市。被告:金海子,女,住址:延吉市。被告:高美兰,女,住址:延吉市。被告:高永燮,男,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刘晓梅等诉金海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莲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