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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晓梅等与金海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梅,刘福民,刘晓萍,刘炳仁,金海子,高美兰,高永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930号原告:刘晓梅,女,住址:敦化市。原告:刘福民,男,住址:敦化市。原告:刘晓萍,女,住址:敦化市。原告:刘炳仁,男,住址:敦化市。被告:金海子,女,住址:延吉市。被告:高美兰,女,住址:延吉市。被告:高永燮,男,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刘晓梅等诉金海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莲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