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穆娜、穆怀增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娜,穆怀增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331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娜,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审被告人穆怀增,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穆娜、穆怀增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7)津010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穆怀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穆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穆娜、原审被告人穆怀增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穆娜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穆娜撤回上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