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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曹县曹城办事处星羽酒水经营部与马冲、马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曹城办事处星羽酒水经营部,马冲,马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276号原告:曹县曹城办事处星羽酒水经营部,住所地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青岛路中段路东。经营者:王龙,男,回族,1988年7月3日出生,住曹县。被告:马冲,男,1985年9月5日出生,回族,住曹县。被告:马红霞,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曹城办事处星羽酒水经营部与被告王龙、马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县曹城办事处星羽酒水经营部与被告王龙、马红霞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曹城办事处星羽酒水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3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被告曹县曹城办事处星羽酒水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