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志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31刑初70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杨志友 出生日期 1975年4月27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红岩村9组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3月2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蒲检公诉刑诉(2017)40号 指控事实 2016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杨志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北路由天华方向往清江大道方向行驶。23时许,当杨志友驾车行至工业北路28号外路段时,与杜某驾驶的川A×××5A号小型轿车相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事实。经检验,被告人杨志友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6.5mg/100ml,杜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0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杨志友的驾驶证已注销。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杨志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志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友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其从重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杨志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 判 员 马 生 将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