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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铭英与被告陈德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铭英,陈德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初1825号原告吴铭英。委托代理人彭艳,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德兵。原告吴铭英与被告陈德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渝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铭英及其代理人彭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德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铭英诉称,原被告双方曾系成都锦美蜀绣文化有限公司股东,2012年原告将其名下的股权作价30万元转让给被告,因被告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2014年8月28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清欠款20万元,并约定如未按期还款支付违约金3万元,现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0万元及约定违约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德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铭英曾系成都锦美蜀绣文化有限公司股东,2012年原告将其名下的股权作价30万元转让给被告。2012年6月6日成都锦美蜀绣文化有限公司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成都锦美蜀绣文化有限公司欠吴铭英退股资金30万元,此款在2013年6月30日全款付清后因未足额付款。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款,2014年8月23日,被告在该欠条后备注,已付10万元,实欠20万元。2014年8月28日被告陈德兵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陈德兵欠吴铭英现金人民币20万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陈德兵同意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清欠吴铭英现金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未付清,需向吴铭英赔偿违约金叁万元正,后因被告未足额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欠条、还款协议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与原告陈述能印证,且被告未到庭提交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审理中,原告表示,截止2017年3月23日,被告共支付股权转让金20万元,尚欠10万元,原告同时要求被告违约金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吴铭英将其持有的成都锦美蜀绣文化有限公司股份作价转让给被告陈德兵,被告陈德兵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兵应向原告吴铭英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1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陈德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