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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郑晓燕、潘泰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郑晓燕,潘泰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民初282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号*层**层**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负责人:钱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卓东东、林铭瀛,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燕,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潘泰坤,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郑晓燕、潘泰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郑晓燕、潘泰坤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0391.3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6月6日的利息为3454.12元、罚息634.29元、复利253.24元;另以借款本金40391.3元与利息3454.12元之和43845.4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郑晓燕、潘泰坤不履行第一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车牌号为浙C×××××、发动机号为AA586191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变卖、拍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告郑晓燕、潘泰坤名下的位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前牌村华达大厦B幢1805室的房屋(权证号:02054956,面积:160.64㎡)。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晓燕以购买汽车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24日至2018年9月24日,贷款首期月利率为15‰并按年浮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若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贷款提前到期,原告有权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并按约定计收逾期利息。贷款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被告郑晓燕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牌号为浙C×××××、发动机号为AA586191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抵押物,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后,被告郑晓燕足额支付至第14期即2016年11月24日,第15期起未按约偿还本息,共偿还借款本金19608.7元。原告宣告2017年6月6日为本案借款提前到期日。截止2017年6月6日,被告郑晓燕、潘泰坤尚欠借款本金40391.3元、利息3454.12元、本金罚息634.29元、利息复利253.24元。两被告于1998年2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晓燕、潘泰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0391.3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6月6日的利息3454.12元、罚息634.29元、复利253.24元;另以本金40391.3元与期内利息3454.12元之和43845.4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郑晓燕、潘泰坤不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郑晓燕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浙C×××××,发动机号为AA586191)的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459元,由被告郑晓燕、潘泰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 俊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5.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