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与陈焕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陈焕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949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住所地泉州市区。负责人:林璟斓,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瑜,女,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工作单位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雄,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被告:陈焕立,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与被告陈焕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以被告陈焕立已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为193.5元,由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菁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鸿附注: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