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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与焦存有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焦存有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2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陶林街8号。法定代表人:穆喜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琴,男,蒙古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职工。被告:焦存有,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诉被告焦存有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48.91元(未缴纳)。减半收取524.5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承担。审判员  崔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