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8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 LEE QING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LEEQING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8410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力。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LEEQING,执行董事。被告:LEEQING,男,1969年9月7日生。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简称“游艇公司”)、被告LEEQING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村、崔世力,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允、刘丽萍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游艇公司支付全部租金1,005,200元;2、被告游艇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1,560元;3、被告LEEQING对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游艇公司、被告LEEQING于2015年8月3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游艇公司选择,购买BENZS400L车辆一台,并出租给被告游艇公司使某,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每月支付租金35,900元,租金总额1,652,400元,被告LEEQING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租赁期间原告仅收到8个月租金287,200元,自2016年4月起被告游艇公司未付租金。被告游艇公司辩称:车辆并非被告游艇公司占有使某,2016年3月28日起就由案外人吕建军占有车辆,被告游艇公司于2016年4月就向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抢且告知原告,因被告游艇公司并非所有权人所以报案受阻,应当追加吕建军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且原告在整个事件中并未积极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所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被告LEEQING辩称:对于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支付的租金287,200元无异议,实际支付的保证金高于360,000元,大约有四十余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游艇公司、被告LEEQING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游艇公司选择,购买BENZS400L3.0车辆一台,并出租给被告游艇公司使某,租金总额1,652,400元,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租金期数为每月一期,共36期,每月6日前支付租金35,900元,如迟延支付,应按每日逾期租金总额0.2%加收滞纳金。被告游艇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履约保证金360,000元。如被告游艇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可请求立即支付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另需支付未履行部分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被告LEEQING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购买约定车辆一台,车辆总价1,208,000元,同年8月6日,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游艇公司。合同签订后,被告游艇公司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360,000元,并陆续支付租金合计287,200元,自2016年4月6日起未再支付租金。剩余租金合计1,365,2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360,000元,尚余租金1,005,200元。本院认为,首先,就本案法律适用,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原告与被告游艇公司住所地以及租赁物均在中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其次,就本案实体处理,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交付车辆后,被告游艇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显属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游艇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并支付违约金,被告LEEQING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游艇公司辩称车辆由案外人使某,并不能构成其免责事由,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游艇公司称车辆被盗抢、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以及被告LEEQING辩称实际支付的保证金有四十余万元,均无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05,200元;二、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01,560元;三、被告LEEQING对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EEQING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0元,公告费1,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60元,由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被告LEEQING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LEEQIN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陈 锐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朝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