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童树雨与童文春、孟雪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树雨,童文春,孟雪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968号原告:童树雨,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童文春,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雪萍,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童树雨与被告童文春、被告孟雪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童树雨于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树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童树雨负担。审 判 长 储士宏审 判 员 徐同进人民陪审员 高 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