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德勤、朱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勤,朱永芝,李远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624号申请人:刘德勤,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朱永芝,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李远友,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德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永芝、李远友位于霍邱县马店镇马井村产权证号为XXXXXXXX的房地产一套。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被申请人朱永芝、李远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