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德勤、朱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勤,朱永芝,李远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624号申请人:刘德勤,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朱永芝,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李远友,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德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永芝、李远友位于霍邱县马店镇马井村产权证号为XXXXXXXX的房地产一套。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被申请人朱永芝、李远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