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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常小刚与谢永正、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小刚,谢永正,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常小刚,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谢永正,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陈燕,女,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常小刚与谢永正、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小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常小刚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