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报炳、方锡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报炳,方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34号申请人王报炳,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方锡仁,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王报炳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方锡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方锡仁立即赔偿99329.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方锡仁名下开办了个体工商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被执行人方锡仁予以司法拘留15日。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99329.28元。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方锡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文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