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肖玉、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弘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肖玉,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岳区粥店借贷办事处堰北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安年,董事长。被执行行人:王安年,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彭徐店村11巷11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玉与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王安年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岱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交付过付款2393140元,收取执行费22764元,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