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涛与于春波、林春霞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于春波,林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孔国乡孔国村*组。被执行人于春波,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客运站综合楼。被执行人林春霞,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客运站综合楼。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于春波、林春霞买卖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0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将继续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