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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涛与于春波、林春霞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于春波,林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孔国乡孔国村*组。被执行人于春波,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客运站综合楼。被执行人林春霞,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客运站综合楼。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于春波、林春霞买卖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0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将继续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