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河靖、谭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河靖,谭伟,雅安鑫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72号申请人:刘河靖,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焦东平,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文君街道办汇源街*栋*******号。负责人:付应红,经理。被申请人:谭伟,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雅安鑫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观化乡周沙村*组**号。法定代表人:夏银虎。申请人刘河靖与被申请人谭伟、雅安鑫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2400000元的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在240万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在24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谭伟、雅安鑫易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