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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光益与龙胜各族自治县江底乡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益,龙胜各族自治县江底乡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刘远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328行初10号原告李光益,男,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江底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江底乡江底街。法定代表人唐剑兵,该乡乡长。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永合,县长。委托代理人潘新,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第三人刘远礼,男,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益诉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江底乡人民政府、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李光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原告李光益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益负担。审 判 长  秦红军审 判 员  符慧宁人民陪审员  汤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赖锦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