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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先贵、余锦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贵,余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先贵,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务农,户籍地南丰县,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余锦云,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居民,户籍地广昌县,现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赣1030执5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余锦云在银行的存款1026338元。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先贵与被执行人余锦云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余锦云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余锦云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102633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