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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耿俊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耿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48号。法定代表人:常春。被执行人:耿俊辉,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鄢陵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执行人耿俊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魏都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许魏证执字第字1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魏都区公证处(2016)许魏证执字第字11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