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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汪胜兵、王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汪胜兵,王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782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月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汪胜兵,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义洪,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汪胜兵、王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