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8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项光裕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光裕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81刑初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光裕(曾用名项真生,绰号“椒盐生”),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东兴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光裕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媚出庭支持公诉,并���议简案快审,被告人项光裕对简案快审无异议,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简案快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项光裕因向自称在安某国际华城售楼部上班的“名姐”追讨赌债无果,遂到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399号安得国际华城售楼部打砸售楼部内的龙船摆件、绿化植物盆栽、接待前台玻璃背景墙、楼盘沙盘模型、财神像等物品,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估价,被毁坏的物品共价值59946元。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项光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光裕具有坦白、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项光裕���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体检报告、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项光裕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光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光裕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项光裕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项光裕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九千九百四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龙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莉莉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