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徐建良、何小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徐建良,何小兰,徐康桦,罗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勇,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徐建良,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何小兰,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康桦,男,汉族,1996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建清,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7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年月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建良名下的湘A×××××车辆,由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勇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建良名下的湘A×××××车辆的查封。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执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建良名下号牌为湘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