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斌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9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斌,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向李贤德送达了(2016)湘0528民督69号支付令,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万元及利息,现该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贤德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