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梅申请执行郑仕菊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郑仕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77年6月23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郑仕菊,女,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梅申请执行郑仕菊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梅与被执行人郑仕菊2017年3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郑仕菊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梅1000元(2017年6月份支付之间为当月10日前),直至偿清所欠王梅26000欠款为止。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梅以被执行人郑仕菊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梅撤回执行申请的要求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