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卫生与林文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卫生,林文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087号原告:江卫生,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林文晖,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江卫生与被告林文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卫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卫生负担。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