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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51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宝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铭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宝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铭诚实业有限公司,周锋,高林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5167号之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91888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18、420号。负责人:章华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虞腾锋,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宝宁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457904-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惠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周锋,总经理。被告:杭州铭诚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34219-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法定代表人:高林峰,总经理。被告:周锋,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高林峰,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宝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铭诚实业有限公司、周锋、高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190元,减半收取1259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