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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喇玉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喇玉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494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星星,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喇玉娇,女,土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喇玉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星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 原 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德吉卓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