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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抗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丏穹诈骗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丏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02刑抗24号再审决定书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林丏穹,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满族,初中文化,原系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分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林丏穹诈骗一案,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9日作出(2016)吉02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