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景法与陈少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荣,张景法,陈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42号异议人(被告):董玉荣,女,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景法,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区。被告:陈少伟,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东掸村。本院在审理(2016)鲁1302民初13553号,即原告张景法与被告陈少伟、董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董玉荣对本院查封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葛疃村土地使用权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董玉荣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董玉荣自愿撤回保全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董玉荣撤回保全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