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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46号申请人: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法定代表人:吕荣贤,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洪文,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承志,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林波,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23日,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林波名下的川双环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码)予以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保险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波名下的川JB31**双环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码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过户、转让、抵押、损毁等;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陈友树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凯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