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清华与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清华,周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6号申请执行人:何清华,女,生于1976年6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周勤,男,生于1967年3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何清华与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款136000元未执行到位。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周勤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清华书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