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波与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487号原告:徐波,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波与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6830元,减半收取计8415元,由原告徐波负担。审判员 徐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