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于渝生与被执行人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渝生,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于渝生。被执行人陈彬。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于渝生与被执行人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6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