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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字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长玉与王爱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长玉,王爱婷,魏书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字1950号申请执行人彭长玉,男,1961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爱婷,女,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魏书记,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彭长玉与王爱婷、魏书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逾期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彭长玉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闫 鑫执行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