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字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长玉与王爱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长玉,王爱婷,魏书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字1950号申请执行人彭长玉,男,1961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爱婷,女,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魏书记,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彭长玉与王爱婷、魏书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逾期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彭长玉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闫 鑫执行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