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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柒某某与宋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柒某某,宋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808号之一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柒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姜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黄某某、柒某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宋某某、姜某某共有的坐落在霍山县衡山镇XX路XXX号房屋(登记在宋某某名下)拆迁补偿款17万元。申请人黄某某自愿以坐落在霍山县衡山镇XX与XX交叉处XX小区A区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柒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坐落在霍山县衡山镇XX路XXX号房屋(房产证号:霍房权证2000私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霍集建91字第XXXXX号)拆迁补偿款**万元,冻结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黄某某坐落在霍山县衡山镇XX与XX交叉处XX小区A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霍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霍国用2007第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道龙审 判 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