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忠海诉焦树先、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海,焦树先,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453号原告:丁忠海,男,汉族,农民。被告:焦树先,女,汉族,农民。被告:姜丽,女,汉族,农民。原告丁忠海与被告焦树先、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丁忠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忠海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丁忠海负担。审判员 俞秀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