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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忠海诉焦树先、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海,焦树先,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453号原告:丁忠海,男,汉族,农民。被告:焦树先,女,汉族,农民。被告:姜丽,女,汉族,农民。原告丁忠海与被告焦树先、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丁忠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忠海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丁忠海负担。审判员  俞秀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