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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冀丽维、冀丽慧等与闫俞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丽维,冀丽慧,闫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第1006号原告冀丽维,女,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广平县。原告冀丽慧,女,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冀文军,男,汉族,住广平县,被告闫俞斌,男,广平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丽维、冀丽慧与被告闫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冀丽维、冀丽慧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丽维、冀丽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冀丽维、冀丽慧负担,免于缴纳。审判长  王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