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冀丽维、冀丽慧等与闫俞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丽维,冀丽慧,闫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第1006号原告冀丽维,女,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广平县。原告冀丽慧,女,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冀文军,男,汉族,住广平县,被告闫俞斌,男,广平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丽维、冀丽慧与被告闫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冀丽维、冀丽慧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丽维、冀丽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冀丽维、冀丽慧负担,免于缴纳。审判长 王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