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翟志明与邓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志明,邓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7民初182号原告:翟志明,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委托代理人:周志勇,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翠平,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原告翟志明与被告邓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利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志明的委托代理人周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志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邓翠平归还本金580000元;2、要求被告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时止(从2014年9月20日开始至2015年3月20日止,合计6个月,利息60000元;2015年3月20日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日止,每月116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0日,被告邓翠平向原告翟志明借���2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每月利息为2%,逾期15日不归还,按每日7%支付违约金。2014年6月2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200000元。2014年7月,原告将一张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被告用该信用卡消费80000元,双方在2014年8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信用卡消费的借款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逾期15日不归还,按每日7%支付违约金。2014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在扣除第一笔借款利息10600元后,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289400元,双方于2014年9月20日补签借款协议,约定该笔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每月利息2.2%,逾期15日不归还,按每日7%支付违约金。三笔借款总计本金580000元,被告已经超过还款期限,利息的具体计算为:1、以5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以每月2%计算,从2014年9月20日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利息每月10000元,合计60000元;2、以580000元为基数,利息以每月2%计算,每月11600元,从2015年3月20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字的借款协议,中国农业银行的两张转账凭证及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消费明细。经庭审审查,上列证据符合证据要求,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且无违法、违规的情形,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钱不还,违背了��信原则,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及按2%的利率计算支付相应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支持其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邓翠平返还原告翟志明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率每月2%,从2015年3月21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由被告邓翠平支付原告翟志明500000元的借款利息计60000元(利息计算:从2014年9月20日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利率每月2%)。案件受理费129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92元,由被告邓翠平负担(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给原告6492元,被告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6492元)。上述债务,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98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市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范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登发 关注公众号“”